(2013)和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曹卫红与药文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卫红,药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和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曹卫红,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生,河南省林州市岗镇东冶村人,汽车轮胎经营户,现住和顺县。被执行人药文忠,男,汉族,1971年2月1日生,和顺县喂马乡上元村人,从事运输业,现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和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药文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880元至和顺县人民法院在和顺县财政局的专用账户,不足部分以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