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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国栋与赵国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建集团第八建筑工程公司,阳谷县寿张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阳谷县寿张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国金跃,镇长。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聊民一终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阳谷县寿张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阳谷县寿张镇人民政府所有的鲁P×××××号、鲁P×××××号汽车二、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