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学范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白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