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民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薛周侠与邵军利、田家庄镇田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周侠,邵军利,凤翔县田家庄镇田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翔民初字第01824号原告:薛周侠,女,生于1962年6月23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雒存良,男,生于1962年12月17日,汉族,系原告薛周侠丈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邵军利,男,约46岁,汉族,农民。被告凤翔县田家庄镇田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录庆,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周侠诉被告邵军利、凤翔县田家庄镇田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周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周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刘伟哲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人民陪审员 姚锡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少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