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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终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厦门鱼悠贸易有限公司与陈琳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鱼悠贸易有限公司,陈琳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28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鱼悠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汉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福平,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琳萍,女,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厦门鱼悠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琳萍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鱼悠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鱼悠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鱼悠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厦门鱼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雅妮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