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7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袁小军与崔海廷、王玉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军,崔海廷,王玉莲,郝增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613号原告袁小军。被告崔海廷。被告王玉莲。被告郝增气。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军与被告崔海廷、王玉莲、郝增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