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许怡华与葛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怡华,葛号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许怡华,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葛号宏,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怡华诉被告葛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怡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许怡华负担。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