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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许怡华与葛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怡华,葛号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许怡华,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葛号宏,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怡华诉被告葛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怡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许怡华负担。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