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昭卫申请执行向光云、胡远超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昭卫,向光云、胡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2号申请人:王昭卫被执行人:向光云、胡远超申请人王昭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由向光云、胡远超共同支付王昭卫义务款1288.22元,承担诉讼费3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光云已自动履行义务,并已将执行款项交付给申请人王昭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关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