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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昭卫申请执行向光云、胡远超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昭卫,向光云、胡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2号申请人:王昭卫被执行人:向光云、胡远超申请人王昭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由向光云、胡远超共同支付王昭卫义务款1288.22元,承担诉讼费3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光云已自动履行义务,并已将执行款项交付给申请人王昭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关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