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正英与王亮华、陈佳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英,王亮华,陈佳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146号原告陈正英,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亮华,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佳美,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英与被告王亮华、陈佳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正英以欲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亮华、陈佳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原告陈正英负担。审判员 林舒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丹婷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