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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杨龙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龙玉,韩小佳,任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杨龙玉,农民。被执行人韩小佳,农民。被执行人任贺锋,农民。本院在执行杨龙玉与韩小佳、任贺锋债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款履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1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占国审判员  王彦民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凯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