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安商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齐金荣与夏荣刚、李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金荣,夏荣刚,李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安商初字第970号原告:齐金荣。被告:夏荣刚。被告:李春花。原告齐金荣与被告夏荣刚、李春花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二被告立即支付借款4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计算。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夏荣刚、李春花于2013年7月24日向共同原告齐金荣借款75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同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将上述借款转入被告夏荣刚的账户。后二被告于2013年10月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30万元。余款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荣刚、李春花共同归还原告齐金荣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0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250元,由被告夏荣刚、李春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赟代理审判员 陈超磊人民陪审员 方展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费丹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