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执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敏与胡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1363号申请执行人周敏。被执行人胡昆。申请执行人周敏与被执行人胡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昆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敏支付货款413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3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2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执行费5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胡昆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胡昆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48911.1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12日止为521.2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