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牌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1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牌初字第00723号原告:李某某,男,200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法定代理人:梁某,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系原告李某某母亲。被告:李某某1,男,36岁,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系原告李某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李某某1在外地查找不到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1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梅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