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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萍诉被告马玉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萍,马玉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王学萍,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马玉宝,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回族,具体职业、住址不详。原告王学萍诉被告马玉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学萍于2015年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玉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学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琴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静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