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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尚进朝与冯庆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1910号原告尚进朝,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被告冯庆仁,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原告尚进朝诉被告冯庆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尚进朝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进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