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民一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尚进朝与冯庆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1910号原告尚进朝,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被告冯庆仁,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原告尚进朝诉被告冯庆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尚进朝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进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