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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华与任玉海、陈树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任玉海,陈树梅,蔡兴隆,冯红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16号原告王华。委托代理人刘尚友,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玉海。被告陈树梅。被告蔡兴隆。被告冯红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任玉海、陈树梅、蔡兴隆、冯红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判员  史雄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