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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执民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曹俊浩与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俊浩,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曹俊浩。被执行人: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岳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2014)台仲裁字第547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5日以(2015)浙台执民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3000万元股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台州金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2000万元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桂林助理审判员  周 凯助理审判员  袁 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