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北京合力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合力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字第245号原告北京合力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28层1单元2604号。法定代表人田源,该公司经理。被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永合会镇焦窑村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合力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合力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延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