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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与刘辉借记卡纠纷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邵新街。负责人朱湘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刚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佑元,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副��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辉,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邵阳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刘辉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2014年7月29日湖南省邵阳县公安局立案受理了信用卡诈骗一案,已经启动了刑事程序,本案民事判决必须以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刑事判决结果为依据,一审法院在刑事案件没有审结的情况下审理了本案,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66元,退回给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审 判 长  曾海利代理审判员  陈莉娟代理审判员  肖蓓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邹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