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成林与陈允伍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林,陈允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32号原告徐成林,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允伍,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徐成林诉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允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十堰市张湾区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被告陈允伍的经常居住地为十堰市张湾区大路乡,无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允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