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福全与被告霍章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全,霍章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梁福全,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霍章增,男,6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福全与被告霍章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福全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福全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福全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兵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