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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钟庆、刘云香与刘振华法定继承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庆,刘云香,刘振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钟庆,男,1963年出生。原告刘云香,女,1966年出生。被告刘振华,男,1988年出生。本院审理原告钟庆、刘云香诉被告刘振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奴尔古·买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