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康威医疗器械行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鹤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4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月婷出庭支持公诉,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3盒“MEN’SENERGYessence”标注为男性壮阳类药品,摆放在其经营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东镇大街第十三期莲花楼第3卡商铺的“康威医疗器械行”(工商注册登记为中山火炬开发区园园医疗器械店)内销售。2014年11月11日,吕某某在该店内销售2盒上述药品给张某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生产,均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归案后,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抓获及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发还及处理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中山火炬开发区圆圆医疗器械店涉嫌销售假药案的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假药品种列表、相关照片,中山火炬开发区圆圆医疗器械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吕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吕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假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三、禁止被告人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史国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兆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