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黄帅与赵赢榜、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帅,赵赢榜,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253号原告:黄帅,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031987********,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百合家园**幢*单元***室。被告:赵赢榜。委托代理人:赵晟。被告:周敏。原告黄帅与被告赵赢榜、周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新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帅、被告赵赢榜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周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帅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赵赢榜于2012年6月10日向原告黄帅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载明:“赵赢榜向黄帅借款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借款人赵赢榜,2012年6月10日。”借款后被告赵赢榜未能及时归还。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赵赢榜答辩称:该款系高利,现还欠原告40000元未还。被告周敏答辩称:该借款本人不知情,与本人无关。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赵赢榜向原告黄帅借款130000元的事实。证据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赵赢榜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周敏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三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赵赢榜、周敏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赵赢榜向原告黄帅借款130000元,有被告赵赢榜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借款后被告赵赢榜未能及时归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债务人应支付债权人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赢榜称,本案的借款系高利,本人只欠原告40000元。被告周敏称,该借款本人不知情,与本人无关。因两被告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赢榜、周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帅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赵赢榜、周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孔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