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一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卜祥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祥昌,赵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卜祥昌。被执行人赵泽良。本院在执行卜祥昌与赵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滨杜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森林审判员 王光耀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学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