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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一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卜祥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祥昌,赵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卜祥昌。被执行人赵泽良。本院在执行卜祥昌与赵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滨杜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森林审判员  王光耀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学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