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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赵成龙诉安徽长江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龙,安徽长江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013号原告:赵成龙,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吕荣,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长江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龙山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川川,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周福山,安徽长江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管部副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龙与被告安徽长江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57元,减半收取3629元,由原告赵成龙负担。审判员  章遵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瑞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