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董光鹏与财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芸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鹏,财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芸瑞分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0626号原告董光鹏,男,1951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举芝,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财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芸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2号楼23层2703号。负责人张芸瑞。原告董光鹏与被告财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芸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光鹏及其委托代理人邢举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财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芸瑞分公司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光鹏诉称:原告与被告负责人张芸瑞2011年相识。2012年8月,张芸瑞称被告经营发展需要资金,与原告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期1年,月息2分。原告在8月15日,将30万元打入张芸瑞指定的户名为张恒侠的农行卡内。8月1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致使双方未能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也没有出具收款凭条。2013年9月29日,丰台法院判决认定张芸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现原告董光鹏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7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查,被告财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芸瑞分公司的企业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属于法人分支结构,该分公司的负责人系张芸瑞。另查,原告董光鹏曾于2012年8月15日向张恒侠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密云县支行营业部开户的账号为:×××内汇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董光鹏起诉被告财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芸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但从原告汇款的实际对象来看,并非本案被告,原告亦未就张恒侠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在职务上的存在密切联系的相关证明。此外,原告董光鹏亦未就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提供相应明确证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光鹏对被告财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芸瑞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昌峰人民陪审员 王国明人民陪审员 崔小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