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雷月祥、吴英飞与吴英飞、吴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月祥,吴英飞,吴高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90号原告雷月祥。被告吴英飞。被告吴高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月祥诉被告吴英飞、吴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月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月祥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月祥负担。审 判 员 周香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