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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兰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刑初字第362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某,男,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侯审,现在家。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4)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涂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0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与高某林等人开车到城东停车场陈某荣汽运公司,问罗某林的1万元欠款,与在场打扑克的江某逵等人发生口角,站在身旁的冷某斌过去拦住兰某某,两人在拉扯中兰某某用随身带的匕首划伤了冷某斌的左手腕部(经鉴定轻微伤)。江某逵、冷某斌、陈某杰、江某翔、况某晨几人看到兰某某拿匕首出来,用凳子砸兰某某,双方发生打斗。因江某逵这方人多,兰某某、高某林赶紧从陈某荣公司出来开车走。江某逵一伙追出来,并用塑料凳子砸了兰某某小车的档风玻璃和引擎盖,兰某某下车用匕首砍了江某逵左脚膝盖、头部等处几刀。经法医鉴定,江某逵伤势为轻伤二级。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兰某某到高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同时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属自首,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兰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与高某林、“大王八”“部长”(两人系绰号)开车到城东停车场,在陈某荣汽运公司看到以前与高某林在一起做二手车生意时欠高某林1万元的罗某林与江某逵等人在里面打扑克。高某林和被告人兰某某就进去问罗某林的钱。因多问了几句,江某逵接了口,被告人兰某某以为江某逵在骂他,冲到江某逵身旁去。站在身旁的冷某斌过去拦住被告人兰某某,两人在拉扯中,被告人兰某某用随身带的匕首划伤了冷某斌的左手腕部(经鉴定轻微伤)。江某逵、冷某斌、陈某杰、江某翔、况某晨几人看到被告人兰某某拿匕首出来,就用凳子砸被告人兰某某,双方发生打斗。因江某逵这方人多,被告人兰某某和高某林就赶紧从陈某荣公司出来开车走。被告人兰某某在倒车时,江某逵他们追出来,并用塑料凳子砸了被告人兰某某小车的档风玻璃和引擎盖,被告人兰某某下车用匕首砍了江某逵左脚膝盖、头部等处几刀。经法医鉴定,江某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赔偿了江某逵的损失人民币30000元。江某逵出示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兰某某免除或减轻处罚。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兰某某到高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兰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了2014年8月20日中午1时左右,我和高某林来到城东停车场看一下二手车的生意,看到开汽运公司的罗某林在一店里面打扑克,高某林就问罗某林的欠款还。罗某林讲要过段时间还钱。估计多问了几句,和罗某林一起打扑克的江某逵就接口。我以为他是骂我们,就冲上去问江某逵为什么骂人。冷某斌过来拦住我,推搡中我就从身上拿了一把匕首出来,划了冷某斌右手腕一刀。他们就用凳子来砸我。高某林用店内的烟灰缸砸了陈某杰。因为他们人多,我就叫高某林出来。我上车挂倒挡准备退出去时,江某逵他们用塑料凳子砸了我小车的挡风玻璃和引擎盖,我马上停车,下车后用匕首砍了江某逵膝盖处一刀,后又随手挥了一刀就上车走了。事情发生后,我赔偿了对方的医疗费。2、被害人江某逵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中午2时许,我在陈某荣汽运公司里面和罗总等人打扑克,“细毛里”带2个人到陈某荣公司问钱,与我发生口角争执,他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向我砍来,我身旁的冷某斌用手去挡,被砍到了左手臂。还用塑料凳子、烟灰缸砸打我们。后“细毛里”等人上了一辆小车,我们五人用公司的塑料凳子、垃圾桶子冲到外面砸小车的挡风玻璃和引擎盖。“细毛里”又下车用匕首砍了几刀,一刀砍在我左脚膝盖下处。3、证人高某林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中午2点左右,我和兰某某到城东停车场,看到一店面里与我一起做二手车生意时差我1万元钱的罗某林与江某逵等人在那里打扑克,我就去问罗某林的钱。罗某林说要晚些时候拿,可能多问了两句,江某逵就接口,兰某某看不过意就问他:你还骂人。两人吵了起来。冷某斌过来拦兰某某并凶道:你想做什么。两人发生推扯,兰某某就拿一把匕首出来,划伤了冷某斌左手腕。江某逵就用塑料凳子砸兰某某。我也用烟灰缸去砸他们。我们出来后,兰某某上车准备走。江某逵他们拿着塑料凳子追上来朝小车挡风玻璃、引擎盖砸打。兰某某就下车用匕首朝江某逵膝盖处砍了一刀。后兰某某上车开车走了。4、证人冷某斌的证言,证实案发时江某逵在店里和别人打扑克,一个叫“细毛里”的人到店里来,拿刀砍江某逵,我用手去挡,砍到了左手臂。“细毛里”走了上了一部小车,我们几个人拿凳子砸打了小车挡风玻璃。“细毛里”一个人出来用刀砍了江某逵左脚一刀后走了。5、证人罗某林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我和江某逵、黄雪武等人在陈龙的汽运公司打扑克。没多久,高某林带了“细毛里”过来问我的钱,我做二手车生意差高某林1万元。我说没有钱,车子手续还没有办好。高某林他们还问我钱。江某逵接口时和“细毛里”吵了起来。我们就出来了,就江某逵这边5人和“细毛里”等人在里面。几分钟后“细毛里”开车想走,江某逵他们就用凳子打小车挡风玻璃。之后“细毛里”高某林走了。6、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床法医学鉴定书(2014)临鉴字第628号,证实江某逵头部、四肢多处皮肤裂创,创口瘢痕累计长度17.6CM。左踝及左足趾背伸受限,肌电图检查提示左腓总神经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谅解书、收条,证实兰某某赔偿了江某逵损失人民币3万元,江某逵请求司法机关对兰某某等人免除或减轻处罚,今后不再追究兰某某等人的任何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某使用刀具伤害他人,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江某逵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兰某某在案发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被告人兰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锦军人民陪审员  李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