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钱宝华与被执行人葛礼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宝华,葛礼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3065号申请执行人钱宝华,男,1958年6月18日生。被执行人葛礼平,男,1968年12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钱宝华与被执行人葛礼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宝华已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执 行 长 叶运思执 行 员 吴良根执 行 员 苏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武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