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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裴殿宽与杨文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殿宽,杨文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45号原告裴殿宽。被告杨文有。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殿宽与被告杨文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殿宽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殿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殿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裴殿宽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