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滕某甲与滕某乙、滕某丙、滕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甲,滕某乙,滕某丙,滕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滕某甲,男,194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被告滕某乙,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被告滕某丙,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被告滕某丁,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甲与被告滕某乙、滕某丙、滕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吴金星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