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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少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侯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侯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李某甲,幼儿。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农民。被告侯某,(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世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