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民一终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杜长军与孔令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长军,孔令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一终字第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长军,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贾西全,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玉,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杜长军因与被上诉人孔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长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长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长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0元,由上诉人杜长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