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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韩连钧与韩荣、彭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连钧,韩荣,彭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30号原告韩连钧,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礼县西湾子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荣,农民。被告彭树英,农民。原告韩连钧与被告韩荣、彭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原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7月至2014年7月25日二被告以在怀来县购买楼房和给原告养老为名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22万元。2014年7月25日原告将第三笔借款以交楼房贷款名义打入被告彭树英银行账号后发现二被告以此款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因此原告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有欺诈行为,故多次向二被告催偿,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据此,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二被告归还欠款22万元。原告提供:1收条、欠条各一份;2银行汇款凭证一份。二被告辩称:原告诉我们向其借款22万元不是事实,我们从来没有向原告借过款,也没打过任何借条,也没有可以证明我们欠原告钱。22万元是我们结婚时原告答应给我们崇礼县的2间平房一处院,该房屋拆迁置换的楼房一处,由于我们不在崇礼县居住卖了后拿了其中的10元,至于原告陈述的剩余12万元借款,是韩荣的占地补偿款10万元和2万元的彩礼款。至于买车是我们的钱,我们怎么支配是我们的权利与原告无关。二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韩连钧与被告韩荣系父子关系。被告韩荣、彭树英系夫妻关系。2008年至2014年期间,二被告分三次收到原告共计22万元。分别于2008年7月8日收款2万元,2010年3月4日借款10万元。2014年7月25日借款10万元,共计22万元。上述款项分别用于买楼房花去10万元,买车花去10万元,剩余2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22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二被告应归还欠款。但其中的2万元是原告自愿给付二被告的,二被告打的是收条,与借款性质不同。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2万元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荣、彭树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韩连钧欠款2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600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