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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吕爱青与山东杰众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爱青,山东杰众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吕爱青,女,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杰众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佃忠,董事长。吕爱青与山东杰众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23571.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杰众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