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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字第2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成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杰,王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2076-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杰。被执行人:王红杰。370627197107314746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年5月25日(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红杰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先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