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22号原告陈某某,女,39岁,蒙古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38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俊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宝银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