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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师运涛与白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运涛,白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师运涛,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师维焕,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白航,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运涛诉被告白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运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运涛因原、被告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师运涛负担。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