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师运涛与白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运涛,白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师运涛,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师维焕,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白航,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运涛诉被告白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运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运涛因原、被告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师运涛负担。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