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肥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叶翠英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叶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肥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住肥城市。法定代理人刘传贵,住址同上,系刘某某之父。被执行人叶翠英,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叶翠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对(2000)肥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