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肥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叶翠英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叶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肥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住肥城市。法定代理人刘传贵,住址同上,系刘某某之父。被执行人叶翠英,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叶翠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对(2000)肥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