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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段书涛与段书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书涛,段书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087号申请人:段书涛,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段书各,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08)濉民一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段书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段书各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段书各银行存款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淑敏审 判 员  李邦建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滕佳佳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