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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8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809-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彭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董事长。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2日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4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金执字第1809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因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继续查封其名下财产已无必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