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金喜臣与顾全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喜臣,顾全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0331号原告金喜臣。被告顾全宽,出生,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本院在审理金喜臣与顾全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喜臣负担。审判长 杨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