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刘顺与张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胡刘顺。委托代理人朱彦珍,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子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刘顺与被告张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主体错误,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敏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刘顺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胡刘顺负担。审 判 长 刘 荷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宏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红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