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锡超与马红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超,马红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锡超,男,1943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4301290012),汉族,住新昌县南明街道钟楼南村22幢321室。被告:马红京。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绍兴经济开发区舜江路499号。诉讼代表人:李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北平,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超诉被告马红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锡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0元,依法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王锡超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嘉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