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3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孙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爱国审 判 员 索如意代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兼书记员 卢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