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青奇与王瑞明、戴爱华、永安市瑞祥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奇,王瑞明,戴爱华,永安市瑞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243号申请执行人王青奇,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王瑞明,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出生,永安市瑞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戴爱华,女,汉族,1954年9月10日生,住永安市,系王瑞明之妻。被执行人永安市瑞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王瑞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青奇与被执行人王瑞明、戴爱华、永安市瑞祥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93000元(计算至2014年7月3日)及诉讼费用7514元。诉讼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瑞明所有的轿车。另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永安市瑞祥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闽G133**号货车、闽G182**号货车、闽G315**号货车、闽G606**号货车、闽G656**号货车。被执行人王瑞明、戴爱华共有的房产及永安市瑞祥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正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第三条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