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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昌利与河南莱泰园林发展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利,河南莱泰园林发展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094号原告李昌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光勇,系沈阳市皇姑区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莱泰园林发展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利诉被告河南莱泰园林发展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昌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