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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德富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70号罪犯张德富,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建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2年3月26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7月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5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富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2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8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