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临海市中医院与龚阿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中医院,龚阿海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81号原告:临海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罗子华。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委托代理人:俞洁琼。被告:龚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中医院与被告龚阿海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中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中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临海市中医院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